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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红生与徐芳、郦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生,徐芳,郦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王红生。委托代理人丁志荣。被告徐芳。被告郦燕萍。原告王红生与被告徐芳、郦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