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红生与徐芳、郦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生,徐芳,郦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王红生。委托代理人丁志荣。被告徐芳。被告郦燕萍。原告王红生与被告徐芳、郦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