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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勾某与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某,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勾某,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仡佬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林明凤,系广东大观律师专职律师。被告付某1,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勾某诉被告付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英德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杨伟雄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勾某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相恋,××××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付某2。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勾某与被告付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付某2由原告勾某抚养,原告勾某自愿全部负担小孩的抚养费;三、被告付某1有探望小孩付某2的权利,原告勾某有协助被告付某1探视小孩付某2的义务,但不能影响小孩付某2的正常生活学习。四、现存各方衣物归各方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勾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一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