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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向少强诉被告汤健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少强,汤健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向少强,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谭玉华,清远市清新区飞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健敏,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向少强诉被告汤健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向少强负担。审判员  罗文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