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严永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永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29号起诉人严永法。上诉人严永法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严永法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保护职责,行政机关不作为,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镇公交受字(2015)第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第2014110598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依法确认原审被告为适格被告;第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产生的后果由两适格被告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是民事诉讼中责任分配的证据之一。上诉人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且被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吴晨乡审判员  谢毅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