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太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4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院。被告人刘兴太,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9********,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兴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2月,被告人刘兴太之父去世后遗留给刘兴太一支火药枪,刘兴太将此枪存放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的家中至今。1998年,刘兴太使用该把火药枪在接龙镇山上打猎。后刘兴太将火药枪一直存放在其家中厨房上简易木楼的木板上,民警于2015年5月6日在刘兴太家中将该支火药枪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兴太持有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属于枪支。被告人刘兴太于2015年5月6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兴太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有枪支照片等物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包代权的证言,被告人刘兴太的供述,《枪弹痕迹鉴定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兴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兴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兴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涉案火药枪1支,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馨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