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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杜玉红。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