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夏兴龙与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谢学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兴龙,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谢学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30号原告:夏兴龙。委托代理人:夏冰,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山,湖北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春雷工业园春鑫路。法定代表人:顾玉泉,总经理。被告:谢学永。原告夏兴龙因与被告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被告谢学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6月26日,原告夏兴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兴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6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夏兴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培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