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侯某某申请执行李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20号申请人侯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陈某某。侯某某申请执行李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6145元,诉讼费300元;逾期给付按照判决确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侯某某申请执行李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6650元(经济损失6145元、诉讼费300元、逾期给付按照判决确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5元,执行费50元)扣划至建昌县人民法院账户,并于2015年6月30日将执行款6600元给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陈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