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胡颖与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颖,康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03号原告:胡颖,女,1980年11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磊,男,1984年10月生,汉族,农民。原告胡颖诉被告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颖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颖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2100元。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