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力丰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尚丽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力丰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丽亚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517号原告上海力丰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根岳。委托代理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丽亚。委托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力丰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丽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力丰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文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璐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