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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社会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监字第00014号本院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对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社会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陕民监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补正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社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补正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社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任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