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玉会与王德建、秦宪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会,王德建,秦宪刚,卢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蒋玉会,女,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明起,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建,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秦宪刚(又名郑刚),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被告卢海,男,44岁,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蒋玉会诉被告王德建、秦宪刚、卢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玉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玉会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蒋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蒋玉会负担审判长 王长州审判员 尚少春审判员 柳 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玺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