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高富与汪春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高富,汪春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3号原告:张高富,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汪春香,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富诉被告汪春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富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张高富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小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