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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刑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文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执字第2331号罪犯张文献,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6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5月受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献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军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