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658号原告: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燕,总经理。被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00元,减半收取46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