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维立诉荆州市洁友食品有限公司、姚忻衷、张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立,荆州市洁友食品有限公司,姚忻衷,张金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03-1号原告:王维立被告:荆州市洁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忻衷被告:姚忻衷被告:张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立诉被告荆州市洁友食品有限公司、姚忻衷、张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金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维立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金平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立撤回对被告张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理终结后一并处理。审判长 周备审判员 张华审判员 李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