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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延与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路恩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延,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路恩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林延,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利杰,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固村。法定代表人赵建杰,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路恩礼,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林延与被告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路恩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利杰、被告路恩礼委托代理人冯增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延诉称,2011年4月20日被告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被告路恩礼从原告处借款250000元,用于偿还冯玉江煤款。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被告路恩礼给原告出具一份证明欠条,并加盖有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公司印章,赵延平是证明人,欠条同时约定到期不能还款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至今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逾期未付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被告路恩礼签字,被告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证明欠条一份;被告路恩礼辩称,2009年6月30日,石固煤矿法定代表人赵建杰与路恩礼签订了由路恩礼承包经营石固煤矿为期二年的承包合同。不到半年,赵建杰又将该矿经营权转让给杨玉明,杨玉明聘用路恩礼协助其管理煤矿。在该段时间内,冯玉江预付该煤矿购煤款250000元,由于无煤可供,冯玉江要求退款,当时煤矿拿不出资金,故借林延个人款250000元。石固煤矿将该矿经营权承包给杨玉明,只是经营方式的变化,并不影响该矿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发包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该矿与杨玉明的承包合同只是双方内部对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的约定,对外及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故该矿应对原告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该矿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合同相对方主张追偿权。另,路恩礼只是受杨玉明聘用、委托协助其管理煤矿。其在该期间内所从事的行为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应承担责任,也应由委托人杨玉明承担。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石固煤矿应对原告的债权承担偿还之责,路恩礼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认为这个款不是借款,而是欠款;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以证实本案事实真相;关于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无利息;被告路恩礼只是经手人,不是欠款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被告路恩礼借原告林延250000元用于偿还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明欠冯玉江煤款,约定借款期限为一星期,如到期不还按国家最高利息偿还。并由证明人赵延平书写证明条,被告路恩礼在证明条上签字,加盖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公章。2015年4月20日被告路恩礼在证明条上书写:多次要款一次为(未)换(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条、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林延向被告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路恩礼主张权利,根据其提交的证据证明条,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路恩礼为债务人,被告路恩礼向原告林延借款,被告路恩礼与原告林延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路恩礼理应偿还借款。被告路恩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故原告林延请求被告路恩礼偿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请求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恩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延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路恩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