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翔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翔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翔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恒丰。上诉人深圳市联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凯翔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六条约定:“所有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无结果,交由深圳市人民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约定中的“深圳市人民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无效。原审裁定仲裁协议有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