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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郁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王某甲,女。被告郁某乙,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卫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