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白京与林强、张厚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白京,个体户。被告林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厚件,个体户,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张厚件,个体户。原告白京诉被告林强、张厚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杨凤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尚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白京、被告张厚件到庭参见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6日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原告位于潞城乡南山的95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立木材加工厂,租赁期限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租金为每年47500元。后因被告违约,原告曾于2014年2月11日提起(2014)田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诉讼,在审理期间,被告自愿与原告和解,双方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了协议书,之后原告撤回该诉讼。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林强、张厚件将位于原告场地里的卫生间、厨房、大门、围墙、地板硬化、门卫室的所有权转给原告,由原告自行处理;二、由被告林强、张厚件支付给原告白京10**元人民币,场地里的烘干房是拆是留由原告白京自行处理(该款项被告已经当场付清);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白京承担。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经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杨凤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黄尚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