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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永军、朱自峰与朱国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军,朱自峰,朱国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朱永军。原告朱自峰。被告朱国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军、朱自峰诉被告朱国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军、朱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军、朱自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永军、朱自峰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