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永军、朱自峰与朱国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军,朱自峰,朱国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朱永军。原告朱自峰。被告朱国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军、朱自峰诉被告朱国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军、朱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军、朱自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永军、朱自峰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