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东执字第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景欣申请执行张美丽、王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欣,张美丽,王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东执字第549-3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欣,女,61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被执行人:张美丽,男,58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胜利路北小区。被执行人:王金芬,女,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包东执字第549-1号执行裁定书、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包东执字第54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金芬名下的财产。现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查封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芬名下的坐落于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东四区17-139车库、17-118车库二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