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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91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贾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春季经他人介绍订婚,199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女孩,婚生长女贾丽萍(1999年7月20日生),次女贾丽丽(2005年10月19日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在2010年7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离婚。为支持其诉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书,证实原、被告两人的合法婚姻关系。2、扶余县五家站镇桥西村治保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证实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贾丽萍(1999年7月20日生),次女贾丽丽(2005年10月19日生)。婚后感情尚可,被告于2010年7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名女孩由原告抚育。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7月3日分居至今无联系,两人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原、被告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应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女一直在原告处生活,由原告抚育为宜。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和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长女贾丽萍(1999年7月20日生)、次女贾丽丽(2005年10月19日生),崭由原告自行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