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韩和平与范吴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和平,范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35号申请执行人韩和平,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范吴兵,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吴兵偿还申请人韩和平借款本金70万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范吴兵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路枫叶广场二期2401室房屋一套抵偿其所欠申请人韩和平借款本金70万元;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申请人韩和平承担,申请执行费4725元由被执行人范吴兵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