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韶曲法执字第298号恢2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石信用社与丘桥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石信用社,丘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韶曲法执字第298号恢2之一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石信用社。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负责人:邓云辉,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桂林,该社职员。被执行人:丘桥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丘桥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韶曲法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计算)、诉讼费xx元,定于2009年12月20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及2010年8月17日对此案立案执行和恢复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6日申请恢复,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于2012年9月及2015年5月两次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查封的银行账户因资金不足以抵偿其所欠债务,且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因涉及现住户未能达成协议而暂缓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能处理;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韶曲法执字第298号恢2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