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9日,住鹿邑县杨湖口镇,村民。被告薛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1日,住鹿邑县杨湖口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少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汲留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