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田俊与汤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汤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田俊,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田子英,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田俊姐姐。被告汤健,男,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田俊与被告汤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俊的委托代理人田子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分,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为偿还借款及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汤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2014年1月14日,本人汤健借田俊现金贰拾万(200000.0)元整,借期为15个月,借款人汤健,2014年1月14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利息。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汤健向原告田俊借款200000元,有原告提供借条予以证实,原告田俊与被告汤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合法有效。被告汤健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现原告田俊请求被告汤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汤健偿还原告田俊借款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瑞熠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