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上海通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宏伟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83号原告上海通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545弄1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孔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宏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曹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宏伟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通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通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上海通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静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