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光英等与刘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英,张希娥,许义鑫,许义媛,刘XX,韩友忠,缪云花,东营市晨起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45-2号申请人:张光英(系许孝华之母)申请人:张希娥(系许孝华之妻)申请人:许义鑫(系许孝华之子)申请人:许义媛(系许孝华之女)被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韩友忠被执行人:缪云花被执行人:东营市晨起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友忠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分行31100110050XXXX账户存款200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届时不提出的视为权利的放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金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