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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华庆杰与朱宁同、孙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庆杰,朱宁同,孙丽,济宁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新欣,李滨,济宁市赢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811-1号原告华庆杰。被告朱宁同。被告孙丽。被告济宁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谢新欣。被告李滨。被告济宁市赢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庆杰与被告朱宁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五被告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庆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宁同、孙丽、济宁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欣新、李滨、济宁市赢翔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华庆杰用于担保的房产五处(房权证号:金字第××,金字第00013220,金字第00013221,金字第00011820,金字第0001339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谢振平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