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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普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库尔勒香梨股份与董春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董春先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普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企业法人:刘赟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淑霖,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春先,女,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春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