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宝与王文福、陆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王文福,陆谦,周彩亚,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周宝。法定代理人高向东。委托代理人张忱,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福。被告陆谦。被告周彩亚。委托代理人陆卫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共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原告周宝诉被告王文福、陆谦、周彩亚、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宝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周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