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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东阳炬环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与侯成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阳炬环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侯成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637号原告北京东阳炬环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西里25号2幢(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田学东,总经理。被告侯成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阳炬环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炬环公司)与被告侯成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炬环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东阳炬环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阳炬环供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东阳炬环供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