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林。委托代理人:张晋,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原告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李明与原告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素有生意往来,经原告结算,2014年期间被告尚欠布料款68010.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李明支付原告货款6801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李明向原告购买布料,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送货上门,双方凭送货单结算。经计算,双方共发生布料交易111282.83元,在此期间,被告李明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3272.23元,尚欠货款68010.6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现被告拖欠不付,显属不当,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之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明支付货款68010.6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应支付原告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6801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