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迈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某甲、姜某甲要求宣告陶某乙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某甲,姜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栖迈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陶某甲,男,汉族,1945年7月20日生。申请人姜某甲,女,汉族,1950年11月6日生。申请人陶某甲、姜某甲要求宣告陶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陶某甲、姜某甲与被申请人陶某乙系父子、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陶某乙智力有缺陷,不会言语,于1989年6月17日���家出走,至今未归。为寻找被申请人陶某乙,二申请人曾于1989年7月17日在《南京日报》上刊登寻人启事,但一直音讯全无。从被申请人陶某乙离家出走至今,已有26年。申请人陶某甲、姜某甲现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起诉,请求宣告陶某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陶某乙,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某村XX号。申请人陶某甲、姜某甲与被申请人陶某乙系父子、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陶某乙于1989年6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陶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陶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现被申请人陶某乙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陶某甲、姜某甲作为被申请人陶某乙��父母,有权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陶某乙死亡。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现一年的公告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陶某乙仍下落不明。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陶某甲、姜某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宣告被申请人陶某乙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陶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