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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登高诉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高,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15-1号申请执行人陈登高,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490号。负责人孙谷良。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负责人黄铁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登高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陈登高支付租金43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3560.5元;及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16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919213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