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某与罗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罗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8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某。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夏某,被上诉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夏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夏某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夏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黄 琴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春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