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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与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times,杨×&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张×,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杨××,住所地泰来县。张××与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将子女交由张×自行抚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以被执行人杨××已将子女交其抚养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