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成林与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林,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444号原告孙成林,男,1945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靖波,北京格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林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房屋登记一案中,因原告孙成林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军巍人民陪审员 刘 峥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瑾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