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贺贺与亳州市神草香枕垫有限公司、王新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贺,亳州市神草香枕垫有限公司,王新科,任怀伟,丁敬社,江效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李贺贺,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亳州市神草香枕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徐继报,经理。被执行人王新科,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任怀伟,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丁敬社,男,汉族,住泗县。被执行人江效连,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9日制作的(2014)利民一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新科的银行存款168400元,冻结江效连的银行存款168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伟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祝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军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