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娄静卉与蒋慧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静卉,蒋慧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833-1号申请执行人:娄静卉。被执行人:蒋慧瑜。申请执行人娄静卉与被执行人蒋慧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娄静卉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慧瑜返还借款9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执行款70000元。在被执行人蒋慧瑜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8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陈荣华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