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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吝佳欢、刘俊杰与刘纪刚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09号原告吝佳欢,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俊杰,男,201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吝佳欢之子。法定代理人吝佳欢,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纪刚,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吉荣,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串银,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春光村五组,农民,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吝佳欢、刘俊杰与被告刘纪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吝佳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吝佳欢承担。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