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桂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