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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桂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