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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份,我和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9月份确立了恋爱关系,12月登记结婚。婚后我和被告经常吵架、打架,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5月我和被告在地铁发生吵打,16日被告在家中和我父亲发生冲突。我和被告婚前了解少,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诉至贵院请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很好,很幸福。后来因为原告母亲生病、父亲还贷款,我们没有房子,再加上原告小产我们才���生矛盾。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半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原、被告发生吵打,二人开始分居生活,6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后,二人未能和好。2015年4月13日,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认识进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只要在相互理解、信任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邸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