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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冬与被告熊春桂、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熊春桂,王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李冬,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熊春桂,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王小兰,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李冬与被告熊春桂、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米庆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酿靓、人民陪审员杨百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熊春桂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大明路72号0201***号房产(产权证号为2013023***)一套、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大明路72号0101***号房产(产权证号为2013023***)一套进行了查封。本案因案情复杂,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冬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庆方审 判 员  李酿靓人民陪审员  杨百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美娟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