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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雅平与张莉玲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平,张莉玲,陈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85号原告:张雅平,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徽省泗县人。被告:张莉玲,女,汉族,安徽省泗县人。被告:陈帅,男,汉族,安徽省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平与被告张莉玲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雅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莉玲的轿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雅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莉玲的轿车(皖LXXX**)予以扣押(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