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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丁祥官诉翁财鑫、陈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999号原告丁祥官,男,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玉道村埠头角28号。委托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告翁财鑫,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正旺村一埠64-1号。被告陈本勇,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振兴路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祥官诉被告翁财鑫、陈本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诉争车辆损失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祥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丁祥官负担。审判员张宗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