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雷辉平与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辉平,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雷辉平,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高雪梅,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申请执行人雷辉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雷辉平基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有误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国庆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朝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