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敏利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利,晏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113号申请人张敏利,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彪,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敏利之夫。被申请人晏朝峰,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张敏利以与被申请人晏朝峰驾驶的陕A063**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晏朝峰驾驶的陕A063**号机动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敏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晏朝峰驾驶的陕A063**号机动车就地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张敏利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娟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