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孙玉容与孙军宁、刘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容,孙军宁,刘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容,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孙军宁,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风生,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孙玉容与被执行人孙军宁、刘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处置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